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看:税前扣除凭证3个核心问题解答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时间:2026-04-29
摘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既是大家办税过程中的咨询热点,也是汇缴涉税风险的集中点。
今天,申税小微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聚焦大家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政策原文+精准解读,帮大家厘清扣除规则,顺利完成汇缴!
问题一
Q 1
企业当年发生的支出,最晚必须在什么时候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政策原文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申税小微解读
针对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最晚时限为2026年5月31日。
两个核心要点请务必牢记:
01
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暂未取得合规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02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在5月31日前补齐合规扣除凭证,否则对应支出不得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二
Q 2
交易对方注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这笔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汇缴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28号公告政策原文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申税小微解读
因对方主体灭失、状态异常等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无需发票也可合规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汇缴结束前集齐完整的证明资料,核心要求如下:
01
必备资料缺一不可:工商注销/非正常户认定证明、对应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这三项为硬性必备资料,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无法适用该条款;
02
需形成完整证据链:除必备资料外,建议同步留存货物运输凭证、出入库单、会计核算记录等佐证资料,完整证实业务真实性,即可在汇缴时正常扣除,无需做纳税调增。
问题三
Q 3
哪些凭证,绝对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政策原文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申税小微解读
以下两类凭证,直接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哪怕业务真实发生,也必须在汇缴结束前完成补开、换开合规凭证,否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1
不合规发票:包括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开票方非法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如购货方信息错误、交易品目与实际不符、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02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来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实际业务无关、不具备证明力的其他外部凭证。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请各位纳税人务必对照28号公告要求,尽快梳理当年度支出的扣除凭证,在汇缴期结束前补齐合规凭证、完整留存业务证据链,既充分享受合法税前扣除权益,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供稿:颜洁
制作: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