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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人士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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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0-8-2 16:49
标题:
港澳台人士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8-02
问:港澳台人士是否适用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港澳台人士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教育费等是否可以免税,税前扣减额是否也为4800元?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 港澳台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外籍人员的政策规定,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教育费等也可以免税,税前扣除额也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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