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时间:2026-06-05摘要:因农产品税收政策的特殊性,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定性偷税、骗税风险易发,长期以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本文以今年公布的农产品行业涉税典型案件为切入点,聚焦行业突出涉税问题,为行业经营者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编者按:农产品行业作为“三农”发展的核心产业载体,深度融入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占据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但因农产品税收政策的特殊性,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定性偷税、骗税风险易发,长期以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本文以今年公布的农产品行业涉税典型案件为切入点,聚焦行业突出涉税问题,为行业经营者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案例一:某上市子公司因销售免税菜粕进项转出争议被追缴税款、滞纳金4.72亿 2026年4月1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其子公司面临的一项涉税争议。 2023年11月17日,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子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该期间”)对免税项目菜粕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准确,造成少计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多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要求子公司调整转出该期间少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93亿元,并按照调整结果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合计1.21亿元。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4月17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2024年4月28日,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主管税务机关将子公司缴纳的1.21亿元税款及滞纳金退回给子公司。2025年6月24日,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驳回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5年7月8日,子公司提起上诉。截至2025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近年来,因对农产品等税收政策理解存在争议等问题,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案件日益增多。以本案为例,关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系引发本案的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免税”之规定,子公司销售菜粕免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导致无法划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应当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并结合子公司主营业务系饲料蛋白开发生产来看,子公司在生产加工农产品过程中产出免税的菜粕和应税产品,其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在免税项目菜粕和应税项目中进行划分,如无法划分的,则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关于公式的理解,存在三个问题。具体来说: 一是公式中的全部销售额是否含税?二是如果全部销售额不含税,那么免税项目销售额是否应当作不含税换算?三是如果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项目没有用于相关销售项目,相关销售项目的销售额是否参与全部销售额的计算? 对于问题一,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现《增值税法》中有明确定义,即“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制度中所称销售额,应当理解为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曾作出两个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时间:2026-06-05摘要: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问: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你们公司在卖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6年06月03日 答复时间:2026年06月05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明圆时间:2026-06-08摘要:“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归集与企业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核算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押金等暂收款项,以及员工代垫费用、内部往来款项等。实务中,因“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名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未做到合规处理,容易导致涉税风险。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归集与企业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核算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押金等暂收款项,以及员工代垫费用、内部往来款项等。实务中,因“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名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未做到合规处理,容易导致涉税风险。 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未申报纳税 审核人员发现,Y公司收到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30600元,因企业管理层尚未决定这笔资金如何使用,财务人员作了如下处理:借记“银行存款”306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0600元,该笔手续费返还收入一直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作财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Y公司未将手续费返还收入30600元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税务风险。 同时,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口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若未开具发票,企业应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经审核人员辅导,Y公司调整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30600元,贷记“其他收益”28867.92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2.08元,并将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于未开具发票,Y公司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审核人员提醒,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Y公司收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计入收入后,若发放给财务人员作为奖励,企业按照工资薪金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租赁保证金抵租金,未及时确认收入 Y公司将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出租给A公司使用,收取租赁保证金8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8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保证金”80000元。审核人员查阅企业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约定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无其他争议的,租赁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承租人。截至审核时,上述租赁合同已到期,但因A公司拖欠租赁款,Y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以A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抵租金。 审核人员发现,Y公司未及时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租赁保证金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存在未及时确认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收入的风险。对此,财务人员表示,由于租赁保证金抵租金的协议没有现金流入,A公司也没有索要租金收入发票,故没有及时确认租金收入。 案例中,由于Y公司与A公司已经约定以租赁保证金抵租金,Y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应借记“其他应付款”8000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73394.5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5.5元。Y公司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确认租金收入73394.5元,并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租金收入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界定条件 审核人员发现,Y公司收取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稳岗补贴300000元,具体账务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英 王富贵 王帆时间:2026-06-08摘要:日常业务中,资源回收企业除发放的职工薪酬外,当期营业成本、期间费用须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合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若扣除的成本费用发票取得比率不高,易触发风险。企业需在年度经营中关注取票情况,杜绝虚开补票、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收官。对资源回收企业而言,2025年度是“反向开票”政策全面实施后的首个完整汇算清缴年度。笔者发现,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中,有的资源回收企业前期未关注政策变化、未准确掌握填报口径。笔者提醒资源回收企业,及时总结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得失,为今后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立足行业特性,把握核心要点 实务中,部分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处回收废旧物资,这些销售废旧物资的自然人通常“不带票销售”。为解决资源回收企业缺乏合规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相关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需重点关注收入确认、发票开具、成本核算等合规要点。 在收入确认方面,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发票开具时间、款项收取时间无必然关联。实务中,资源回收企业存在“先发货出库、延后开票、跨年对账结算”的经营模式,有的企业误以发票开具时间或回款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而导致跨年度收入确认滞后、申报错误。资源回收企业应在满足商品所有权及相关风险转移等条件时,及时确认收入。 在发票开具方面,规范开具凭证,防范无票列支风险。在“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前,扣除凭证不合规是资源回收企业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收购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向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采购的,仍须从对方处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同时,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严禁虚构收购业务、虚增经营成本。 在成本核算方面,区分计税方式,规范成本口径。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两种增值税计税方式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口径不同。具体而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全额计入废旧物资采购成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重复计入成本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精准区分两类计税方式的账务处理差异,防止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入账。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笔者提醒,企业享受这项税收优惠,须同时满足《目录》规定的资源品种、产品范围、资源占比等原料技术标准,且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具体可查看《 ...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振华时间:2026-06-08摘要:与一般纳税调整不同,特别纳税调整通常是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作出的税收调整。特定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和一般反避税等避税安排。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一特别纳税调整有何“特别”之处?中国税务报2026年06月05日版次:08作者:何振华 与一般纳税调整不同,特别纳税调整通常是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作出的税收调整。特定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和一般反避税等避税安排。实务中,部分财税工作者对如何理解“特别纳税调整”存在困惑。笔者认为,可从特别纳税调整的制度、对象、方法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理解其“特别”之处。 ■ 制度“特别” 在法律层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为“特别纳税调整”专章,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利息加收及追溯期限等核心规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进一步细化了关联方定义、关联交易类型、债资比例标准、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利息计算方法等要求。 在部门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 对象“特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象可简单总结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这与一般纳税调整有明显差异,一般纳税调整的对象通常是“会计核算与税法口径的差异”。 ■ 方法“特别” 可比性是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原则,贯穿于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五个方面。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不同转让定价方法时,可比性分析的重点也有所不同。比如,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同时分析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交易净利润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注意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在经济环境上的差异,同时分析影响利润的其他因素。...